悦爱公益服务对象权益保障制度
发展部 发布于 2022-01-01
第一条 本制度提到的服务对象是指接受社会工作服务的个人、家庭、群体或社区等。
第二条 社会工作者应以服务对象的正当需求为出发点,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最大程度地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应平等对待和接纳服务对象,不因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社会地位、教育程度、身体状况、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而区别对待。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服务对象知情权,确保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了解自身和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获得服务的情况和可能由此产生的结果。应在不违反法律、不妨碍他人正当权益的前提下,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对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资料予以保密。
第五条 社会工作者应培养服务对象自我决定的能力,尊重和保障服务对象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决定进行表达和选择的权利。
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应与服务对象建立“专业关系”,而非“友谊关系”或“超友谊关系”。
第七条 社会工作者应避免利益不当或利益冲突,不应从任何专业关系中获取不当利益,当因利益需终止服务时,应事先明确告知服务对象,并采取恰当的措施,保障服务对象应当享有的权益。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修订自2022年1月1日经一届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每12个月评估,做必要的修订,若未修订的,本制度继续执行;
第三条 制度内包含的细则和附件已经公示或者告知,员工随时可以查询;
第四条 本制度不尽之处,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机构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行政部,如对本制度有任何疑问,请向行政部咨询。
常熟市流水琴川悦爱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