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琴川和爱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LSQC HEAI SOCIAL WORK DEVELOPMENT CENTER

常熟市流水琴川悦爱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章程

发展部 发布于 2022-01-01

常熟市流水琴川悦爱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章程

20230910 修订案

 

总 则

  • 本机构的名称是常熟市流水琴川悦爱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 本机构是由常熟市流水琴川和爱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发起的非营利性的、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 本机构的宗旨是让专业社会工作助力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助力公益组织发展,优化公益项目成效,培育公益事业人才,推动公益慈善高质量发展。

本机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等。

第四条  本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常熟市民政局。本机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机构的住所地是江苏省常熟市环城东路65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机构的举办者是常熟市流水琴川和爱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机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机构开办资金:三万元人民币;出资者:常熟市流水琴川和爱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出资金额:三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本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公益组织孵化与能力建设支持;

(二)公益项目优化、研究与评估;

(三)公益组织人才的培养与督导;

(四)公益坊、社工站等空间运营托管;

(五)策划和实施各类大型公益活动;

(六)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公益事务。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机构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机构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机构(业务主管机构)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三)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机构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等事项;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机构行政负责人和其提名的行政副职,以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为专职,行政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机构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机构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机构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机构行政负责人不是理事会成员的,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机构设立监事 1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机构从业人员或有关机构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机构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机构财务;

(二)对本机构理事、行政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机构理事、行政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机构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自该机构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党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本机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十六条 本机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机构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机构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机构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机构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机构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条 本机构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一条 本机构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机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机构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机构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机构、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三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以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本机构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十八条 本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机构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机构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机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本机构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构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主要指已经收取但因注销而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服务性收费,但不包括举办者的投入和接受的社会捐赠。】

(二)支付本机构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本机构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用于发展与本机构宗旨相关的事业。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捐赠给与本机构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本机构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机构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